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雪佛兰乐风汽车)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三

移送执行机关:怀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陶恒昌,*,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移送执行陶恒昌刑事罚金一案中,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陶恒昌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三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和工商登记,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陶恒昌名下登记的车辆[英菲尼迪QX70牌,K32,车牌号:粤HV××**],查封期限为2年。

五、本院已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陶恒昌的车辆,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查封的车辆亦无法确定下落,因本案执行期间将至,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能文

审判员 许 多

审判员 朱坚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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