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2023款全新桑塔纳)
李毅、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
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毅;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李毅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李毅
【当事人-公司】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律师/律所】钟超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超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超
【代理律所】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9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毅
【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审查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在于审查
职权依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适当,程序是否
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人在驾驶已达
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时,对驾驶人应当处以罚款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剥夺违法行为
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而非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故市交警支队作出涉案
行政处罚决定,将李毅的驾驶证予以吊销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的上述
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
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审查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正
确,在于审查职权依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适
当,程序是否合法。 在职权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市交警支队
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 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上,本案
中,李毅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2 / 9
更多推荐
是否,本院,机动车,行政处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