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华泰圣达菲5)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
训考试改革的》(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
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
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
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
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
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
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
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
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
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
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
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 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
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
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
第五条 申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的社会机构必须
是经交警总队和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验收备案,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
号令)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
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考试项目、路段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
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
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具备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条件。
(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
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
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
(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
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候考区: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
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
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考场须知、考试员工作纪律与规定,配备电视机、
视频播放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布考试业务开展范围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考
试项目、评判标准,以及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
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2、待考区: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包括
待考区、考试区),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区监控显示屏,时时播放
考试现场画面。
3、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
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考试线路布置
与平面设计和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4、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
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大型客
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项目图形设计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
管理。
5、科目三考试场地:考试道路、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
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的要求,考试场地必须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
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
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考试项目和相应的交通标
识标线及信号灯。交通标识标线及考试项目标志标识必须规格统一、符合规范。
6、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
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等相关信息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二)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
道路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统一设置考试车辆标志的
通知》统一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
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
车开展培训和考试。
(四)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
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
用于驾驶训练。
(五)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六)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的生产厂家提供
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
实现与支队车管所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
(七)社会化考试场应配置相应的考试场地、学员休息区、档案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
等配套设施;具备满足需求的停车场地;科目二、三考场及候考厅、待考厅必须全部安装高清
视频摄像系统,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
(八)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吸毒史;曾经从事过车管业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
无不良记录。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车驾管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通过支队车管所资质审核,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九)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实行双考试员制度,各科目考试员及社会辅助考试
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具体要求进行配备、管理和培训,驾培机构教练员
不得兼任社会辅助考试员。
(十)自愿承担社会化考试场地和车管业务大厅的建设费用,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日常运行
费用;自愿承担纳入考试联网监管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和网络租赁费用。上述硬件设备需符
合支队车管所的技术参数要求。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主要提供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供支队车管所
组织开展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办理授权下放的车驾管业务。
第八条 社会化考试场应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审批的业务权限,开展A1、A2、A3、B1、B2、
C1、C2、C5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人考试业务,业务办理范围需要调整的,须向支队车管所
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呈报审批备案。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的程序:
(一)方案审核: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支队车管所提出申请,报送建设方案和相关资料;
由支队车管所牵头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对拟建的考试场地
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关于社会化考试场的设立条
件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方可具备竞标资质,准予参加公开竞标,并由支队车管所在《备案
登记表》(附件2)内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公开采购: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
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购买社会考试考场服务的对象和有偿使用费用支付方
式,并由学员通过自主预约的方式自行选择考试考场。
(三)建设实施: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按照方案着手实施建设,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
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后向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填报《兰
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附件3)、《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车辆申报表》
(附件4)和《科目三考试道路备案登记表》(附件5),逐一登记考试场地、人员及车辆信息。
支队车管所实地对考试场地、项目设置、考试车辆及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初验。验收合格
的,准予联网验收。
(四)联网验收: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着手实施联网建设,完成后向支队车管所提出联网
建设书面验收申请。支队车管所及相关科室会同市公安局科通部门共同进行联网验收,验收
合格后上报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进行复验。
(五)业务授权:交警总队复验合格后,向社会化考场建设方出具考试资质许可。支队车
管所根据交警总队考试资质许可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科
目二、三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在总队验收合格后由支队车管所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报送建设方案时需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办理车驾管业务承诺书(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版)》(附件1)。
(四)《兰州市社会化机构申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五)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考试场总体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
(七)支队秩序部门或辖区交警大队出具的科目三考试路线审批通过证明。
第四章 日常监督及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化考试场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支队车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安车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相关车驾管业
务,自愿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活动中因故
意或过失导致当事人损失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化考试场应按照支队车管所的具体要求规范组织开展考试工作,社会化
考场的日承考数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每日由支队车管所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告,按照公平竞
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由考试学员自主选择,自主预约;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
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
蔽,杜绝人为操作。
第十三条 社会化考试场应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增强
规范化服务意识,提升业务素质;工作人员上岗应严格落实车管窗口服务规范要求,统一着
装,佩戴岗位胸牌。
第十四条 社会化考试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落实“三
项承诺”,工作时间内已受理的业务应当延时服务至办结;强化场地安全和运行安全监管,
做好“三防”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严禁泄露考试信息
和考试学员的个人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社会化考试场应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组织专人维护考场秩序,打击和防范
非法中介在工作区域内干扰正常工作,欺骗坑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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