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丰田埃尔法二手车报价)
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
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
【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刘敬伟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博海卢建兵
【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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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敬伟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
其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2298号处
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
交警支队对其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有权作
出2298号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
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上诉人刘敬
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负全责的重大交通事故,已被
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根据调查
情况,结合生效刑事判决内容,作出2298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敬
伟认为其违法后果达不到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上诉人刘敬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了刘敬伟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诉申辩权利,并告知了刘敬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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