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mini新能源电动汽车)

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19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

【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刚

【当事人】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刚

【当事人-个人】陈刚

【当事人-公司】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某某

【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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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刚

【本院观点】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

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

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华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2:44: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日,被告张亮的堂哥张杨以原告代表名

义与被告鑫明宇公司协商购车事宜,签订了《进口车代理定车合同》,约定车辆品牌为迷

你,型号mini红色,单价322000.00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车辆定金322000.00

元,在提车当日内付清,验车无误及付清全款后,方能提车。提车时间为2016年8月29

日,交车地点鑫明宇国际车行双方人员在提车现场按照装备清单进行检验检验无误后双方签

字确认车辆一经售出原告不得要求退车。此合同需经双方当日盖章签署,鑫明宇公司收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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