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rav4汽车之家)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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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
县,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洲,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强,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青橙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
宁波探贰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
鄞州区金谷北路216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MA2H8YC76T。
代表人:王广英,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石与被告宁波探贰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探贰合伙企业)、邵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
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探贰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并查封、
扣押、冻结其他名下财产。本院于同年2月18日作出裁定并
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3月9日,探贰合伙企业
名称变更为被告宁波青橙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青橙合伙企业)。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
被告邵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
告申请对车牌号为×××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发动机损坏原因
(包括发动机损坏与驾驶员操作不当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
鉴定,本院委托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该所出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院于2021
年8月27日组织原、被告对鉴定评估报告书进行质证。本案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
审理。并于2021年11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强,被告青橙合伙企业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周文彬两次开庭时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申请
庭外和解期60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
修费391500元、赔偿停运损失费184000元(按4000元/天
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1日起,暂算至2021年1月26
日,共46天)、加速折旧费117450元(维修费391500元*
30%)、鉴定评估费
30000元,以上合计7229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
车辆维修费404250元,停运费636000元,折旧费121175
元,评估费
80000元,合计1241525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
9日,被告向原告租赁×××法拉利ZFF68NHE小型轿车,双
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
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0日,共计24小时,租金400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
使用。2020年12月10日,被告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出
现发动机爆缸的情况。经协商无果,原告于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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