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上海大众tlguantsl价格)
程蓉蓉与葛红舞、董佩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1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艳玲吕伟平裴葭嘏
【审理法官】唐艳玲吕伟平裴葭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程蓉蓉;葛红舞;董佩龙
【当事人】程蓉蓉葛红舞董佩龙
【当事人-个人】程蓉蓉葛红舞董佩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程蓉蓉
【被告】葛红舞;董佩龙
【本院观点】因该申请并非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准
许。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15000元是否是程蓉蓉、董佩龙的夫妻共同债务;(二)
1 / 10
本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关于争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
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
外。具体到本案中,葛红舞称董佩龙以购房为名向其借款,于是葛红舞在2018年7月23日
和7月24日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董佩龙两次转账合计15000元,董佩龙在2018年7月26日将
上述15000元转至其尾号4438的银行账户,后在2018年7月27日董佩龙尾号4438的银行
卡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盐城金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207268元,且该房屋系
董佩龙与程蓉蓉两人共同购买。故根据董佩龙的银行明细账单能够证实案涉借款用于程蓉
蓉、董佩龙夫妻购房所需,一审法院认定程蓉蓉、董佩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点2,虽然上诉人程蓉蓉称本案系虚假诉讼,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
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程蓉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
定事实清楚,但基于被上诉人葛红舞自愿放弃案涉借款利息,故本案对利息部分予以改判。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
二、程蓉蓉、董佩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葛红舞借款本金15000元;
三、驳回葛红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2 / 10
更多推荐
夫妻,债务,法院,蓉蓉,履行,审理,民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