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发(作者:东风风行菱智m5自动挡)

曹宝来与张云龙、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

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琼96民辖终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葵周果果黄声泽

【审理法官】罗葵周果果黄声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宝来;张云龙;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付五明

【当事人】曹宝来张云龙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付五明

【当事人-个人】曹宝来张云龙付五明

【当事人-公司】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宝来

【被告】张云龙;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付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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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选择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自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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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

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

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曹宝来在一

审法院审理的(2019)琼9001民初23-36号系列民事纠纷中,自认其居住在海南省五指山

市,且曹宝来身份证上的住址也是在海南省五指山市,故原审法院认定海南省五指山市是曹

宝来的经常居住地并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对

本案享有管辖权。曹宝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48:26

曹宝来与张云龙、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6民辖终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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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龙。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翡翠花园椰风家园某

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曹宝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付五明。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宝来上诉称:曹宝来是借款人,新岸公司和付五明是担保人,

曹宝来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西单元东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曹宝来提交了居住证明和结婚证等证据足以证明经常居

住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五指山市军民路农垦试验中学宿舍12幢502房是曹宝来的户籍登

记地址,曹宝来不在此居住。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

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

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

琼900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云龙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海南新岸置业有限公司、付五明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曹宝来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9)琼9001民初23-

36号系列民事纠纷中,自认其居住在海南省五指山市,且曹宝来身份证上的住址也是在

海南省五指山市,故原审法院认定海南省五指山市是曹宝来的经常居住地并驳回其管辖

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曹宝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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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罗 葵

审判员 周果果

审判员 黄声泽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符一慧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

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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