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16年2700霸道什么价位)
孙彦辉与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7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琪
【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彦辉;宋勇
【当事人】孙彦辉宋勇
【当事人-个人】孙彦辉宋勇
【代理律师/律所】郭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建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孟妍北京
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侯修群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建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孟妍北京市
炜衡律师事务所侯修群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晗王建新孟妍侯修群
【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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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彦辉
【被告】宋勇
【本院观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
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
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
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宋勇持150万元的银行转账
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孙彦辉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虽在案证据显示双方之间
存在合作关系且有多笔经济往来,但孙彦辉明确主张该笔款项系宋勇给付的孙珍珍事故车修
车款的一部分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孙珍珍出具的证明以及案涉车辆出险定损理赔材料等
证据欲以证明,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150万元与孙珍珍事故车修车款之间的关
联性;结合孙彦辉有关“买车卖车是其自己的事情,与宋勇无关”的陈述,依据现有证据亦
不足以使宋勇主张的双方就案涉15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的待证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在
此情况下,宋勇无需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孙彦辉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不
利后果。故宋勇要求孙彦辉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
持。孙彦辉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孙彦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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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孙彦辉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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