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7座四驱越野车推荐)
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侵
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1
【案件字号】(2021)藏民终1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艺 白玛央宗 慕艳梅
【审理法官】成艺 白玛央宗 慕艳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加军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李姮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珍吉西藏松赞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加军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李姮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珍吉西藏松赞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宋加军李姮珍吉
【代理律所】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西藏松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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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
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诉讼时效问题;二、侵权是否成立,如果
侵权成立,应予赔偿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对于焦点问题一,被上诉人电力公司认为案
涉工程于2013年就已开始施工,如果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就应当于2015年起诉;如果从当事人丧失探矿权
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起两年内,也就是2017年4月15日前起诉,都应是有效的,而上
诉人是在2020年才起诉,完全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中
涉及的昌都电网与四川电网联网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联网工程)是一项国家级建设工程,投
资巨大,建设单位众多,工程于2014年11月20日建成投运。联网工程经过四川、西藏两个
省级单位,建成后以巴塘为界,以西归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案涉探矿权所在区域即
属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的区域。宝马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4月15日
至2014年4月15日享有案涉区域的探矿权,且该案涉区域的探矿权最早从2005年开始即归
于宝马公司所有。联网工程在2014年结束后,宝马公司曾两次向原察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
续其探矿权并获得准许,但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却不同意探矿权延续,具体原因并没有明确告
知宝马公司,宝马公司根据猜测认为可能存在多个原因。宝马公司一直抱有探矿权可能会获
得批准的希望不断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到2019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出具《回复意见》,明确载明“因宝马公司探矿权压覆事项未解决,昌都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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