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发(作者:国产奔驰价格)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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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少坤,*,200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被告:李亚轩,*,200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李少坤与被告李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少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少坤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财产损失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3日,被告驾驶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2022年5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详见欠条),并承诺于2022年5月31日前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亚轩一直未付款。

李亚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欠条、通话录音材料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

庭审中,原告述称是因被告私自驾驶原告所有的鲁F6××**号雪弗兰科鲁兹牌轿车,于2022年4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以三万元价格购买该车,因当时无钱给付,故在同年5月16日由被告以借款为由为原告出

具了三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于5月30日前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再未付款。

被告李亚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认定原告所述属实,并确认被告欠原告30,000.00元未付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李亚轩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亚轩给付原告李少坤购车款30,0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亚轩负担,限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亚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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