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日产teana是什么车价位)
杨捷、杨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4
【案件字号】(2021)云25民终1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延魏伟何玉琼
【审理法官】谭延魏伟何玉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捷;杨娅
【当事人】杨捷杨娅
【当事人-个人】杨捷杨娅
【代理律师/律所】顾绍林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绍林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绍林
【代理律所】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捷
【被告】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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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捷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杨娅偿还借款125000元,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
2月4日的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份,杨捷完成了该50000元借款的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对一
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捷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杨娅偿还借款125000元,向法庭提交
了2016年2月4日的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份,杨捷完成了该50000元借款的举证责
任。二审中,被上诉人杨娅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向上诉人借过50000元
现金,也没有写过《借条》,不清楚《借条》的来历。经法庭释明后,杨娅申请对该份《借
条》进行鉴定,后又不再申请鉴定,因此,本院认定《借条》为被上诉人杨娅出具。本案上
诉人杨捷向法院提交了杨娅出具的《借条》,证明本案借款的事实,借款金额为50000元,
虽无转账记录,但也符合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6年6月21日、2017年2月17
日、2017年4月1日,杨娅13×××40的账户分别收到现金存款15000元、40000元、
20000元,上诉人杨捷二审中称该三笔款项是存给杨娅支付个旧市锦绣文华二幢1803号房屋
按揭贷款,故该三笔款项不属民间借贷性质,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诉讼请求337600元,
案件受理费为6364元。上诉人杨捷上诉请求为12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800元。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
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杨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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