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15万左右的二手车推荐)

刘丙秀、谭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9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郜帮勇侯著韬杨芳

【审理法官】郜帮勇侯著韬杨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丙秀;谭晓庆;吴敌

【当事人】刘丙秀谭晓庆吴敌

【当事人-个人】刘丙秀谭晓庆吴敌

【代理律师/律所】辛贵云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贵云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贵云闵剑波

【代理律所】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丙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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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谭晓庆;吴敌

【本院观点】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

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丙秀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虽提供了银行

转账凭证,但谭晓庆对此不认可。吴敌虽认可借款的事实,但因其与刘丙秀系母子关系,在

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刘丙秀与吴敌、谭晓庆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刘丙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吴敌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

合意,故一审判决驳回刘丙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丙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刘丙秀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07 01:26: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丙秀与吴敌系母子关系。吴敌与谭晓庆系夫妻关

系,二人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2日,刘丙秀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账户(账号62×××27)向吴敌的中国银行借记卡(账号62×××37)转账7万元。案外

人向海燕因欠刘丙秀债务未还,经刘丙秀同意于2016年11月25日将其归还的欠款8万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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