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5到6万的二手车推荐)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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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中123号首层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梁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学红,系公司财务。

被告:曾林,*,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孙杰,*,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与被告曾林、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尔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学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林、孙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尔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曾林、孙杰支付货款304000元及货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起诉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9日,沃尔沃公司与曾林、孙杰在中山市小榄镇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WOW20180109L01-01),约定沃尔沃公司按曾林、孙杰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4米灯和6米灯,沃尔沃公司签订合同后立即组织人员生产并按对方指定的地点送货,因曾林、孙杰没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沃尔沃公司催要,又于2018年11月1日向沃尔沃公司

出具《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已明确:1.曾林、孙杰尚欠沃尔沃公司货款共计324000元;2.曾琳、孙杰应于2019年8月份结清其中货款244000元;3.曾琳、孙杰应承担违约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剩余款项。曾琳、孙杰仅于2018年11月6日支付2万元货款,还剩余304000元货款一直未支付,沃尔沃公司只能举债维持生产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沃尔沃公司特提起诉讼。

曾林、孙杰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沃尔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核后予以附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9日,曾林(需方)与沃尔沃公司(供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主要约定:“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灯具产品:1、4米灯68套,价格980,总价格66640;2、6米灯360套,价格1530,总价格550800;合计617440元。以上产品单价含灯具光源,不含税,不含运费,不含安装和下车费等。交(提)货地点:沃尔沃厂内自提。结算方式及期限:购方需先付订金30%(即185000元),1月20号发第一车,发货前验货合格后付清余款432440元,不按时交货视为违约,超过提货时间30天,供方有权处理所有货物。”

2018年11月1日,曾林、孙杰作为欠款人签订一份《付款承诺书》,载明:“今欠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4000元整(即叁拾贰万肆仟元整),现有两百套6米灯杠未出货,今定于2018年11月5号出一百套,出货前需付人民币20000元整(即贰万元整);剩余的一百套在出货前需支付人民币60000元整(即陆万元整);在此期间,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

限公司亦可帮欠款人售卖本产品,销售所得部分用于抵扣货款。余款人民币244000元整(即贰拾肆万肆仟元整)规定于2019年8月份结清。如违约所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及余额货款均由欠款人承担。”

庭审中,沃尔沃公司提交自行出具的出货单并表示:沃尔沃公司共计向曾林、孙杰发送4次货物,合同中载明的货物剩下100套6米灯未发货,其余的灯具都发货完了,其中,2018年11月5日发出100套6米灯具,就是对于付款承诺书第3行中所载的出100套。因为曾林、孙杰下单的产品是定制,非通用,沃尔沃公司已经根据要求生产完毕,随时可以出货,曾林、孙杰可以随时拿走,只是因为曾林、孙杰未按付款承诺书中如约支付6万元,所以才未交付100套6米灯具。在付款承诺书中,曾林、孙杰也确认尚欠货款324000元,扣减了2018年11月6日已付的2万元后,尚欠304000元应由曾林、孙杰支付。

本院认为,沃尔沃公司与曾林、孙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沃尔沃公司主张曾林、孙杰拖欠沃尔沃公司304000元,提交了销售合同、付款承诺书等佐证,并陈述了具体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信沃尔沃公司的说法。曾林、孙杰在付款承诺书已确认欠款324000元的事实,虽然其没有提走全部货物,但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货物生产完毕后应由曾林自行提货,逾期可由沃尔沃公司处理,故沃尔沃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曾林、孙杰应支付尚欠的货款。现曾林、孙杰签订付款承诺书后仅支付了20000元,未按时支付剩余货款304000元,已属违约,其应当向沃尔沃公司支付3040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曾林、孙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林、孙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曾林、孙杰负担并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邝 羽

审判员 马敏然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芳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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