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依维柯10万元房车图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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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褚寒涛,*性,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执行人:曹帅强,*性,1992年3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

码:******************,住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褚寒涛与被执行人曹帅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

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剩余欠款58663。因曹帅强未按上述生效法

律文书履行义务,褚寒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

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5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

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的豫NE××**骊威牌机动车不知其下落,申

请人不要求查封。

曹帅强名下的位于××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三、2022年5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经营场所

进行实地调查。

2022年5月28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

财产情况。

四、2022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

令。

由于被执行人曹帅强拒不履行,2022年5月20日,本院依法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

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

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8663.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元,

扣除执行费780.00元后,尚余5866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

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

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

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

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

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

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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