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红旗h735t轿车报价)
李佳骏、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4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佳骏;李洪利
【当事人】李佳骏李洪利
【当事人-个人】李佳骏李洪利
【代理律师/律所】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安琦孟祥锴
【代理律所】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佳骏
【被告】李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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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140000元的借贷关系。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交付借款140000元的义务具有高度盖然性。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
原判抗诉执行回转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140000元的
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要求借贷关系客观存在及贷款人实际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
被上诉人出示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合意。被上诉人还需证实其已向上诉
人交付了140000元借款。被上诉人出示140000元工商银行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落款时间一
致,虽然该转账记录并非发生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但结合2018年4月3日本院的调查
笔录,上诉人称其购车款系从孟子钰母亲(即被上诉人)处拿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
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交付借款140000元的义务具有高度盖然性。据此,双方既有
借贷合意,又有交付借款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主
张未收到借款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李佳骏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3 23:57: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洪利的女儿孟子钰与被告李佳骏系大学学习期
间的男女朋友。2010年10月30日被告李佳骏以买车为由向原告李洪利借款14万元,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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