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长安cs75缺点太多了)
李月兰与钟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4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蔚林王元王艳芳
【审理法官】李蔚林王元王艳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月兰;李桂霞;钟东
【当事人】李月兰李桂霞钟东
【当事人-个人】李月兰李桂霞钟东
【代理律师/律所】丁兆成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顾建博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陈永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兆成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顾建博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陈永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兆成顾建博张永刚陈永梁
【代理律所】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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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月兰
【被告】李桂霞;钟东
【本院观点】本案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对李月兰的起诉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钟东向李月兰出具的承诺书中,列明李月兰于2016年9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10份,合计5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20份,合计110万元。钟东承诺如出现公司不返现,除已经返还的现金外,剩余本金由本人负责。该嘉年华加盟项目系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项目之一。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李桂霞与李月兰之间并无借款协议,李桂霞收到李月兰转账后,将款项转给了“廊坊市钟东家电销售部”及北京荣姜商行法定代表人姜华。鉴于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移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月兰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李月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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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4 04:20:0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钟东向李月兰出具的承诺书中,列明李月兰于2016年9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10份,合计5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20份,合计110万元。钟东承诺如出现公司不返现,除已经返还的现金外,剩余本金由本人负责。该嘉年华加盟项目系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项目之一。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钟燕称,钟东亦因该案被通缉。李桂霞与李月兰之间并无借款协议,李桂霞收到李月兰转账后,将款项转给了“廊坊市钟东家电销售部”及北京荣姜商行法定代表人姜华。故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对李月兰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裁定:驳回李月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月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典型的名为“有担保的代为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通过邻居介绍认识了李桂霞和钟东,于2016年9月28日向李桂霞账户转账55万元,钟东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了承诺函;2016年10月28日,我又向李桂霞账户转账110万元,同日钟东出具承诺书承诺对1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一审中李桂霞对这两笔收款均认可。一审法院仅依据承诺函的表述便认为是我购买了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钟东仅为担保人。但实际上我从未与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过任何关系,既没有购买合同,也没有转账记录。且钟东因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也只是钟东妹妹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法官自称前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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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调查后无功而返,未查到任何与钟东有关的信息,仍然坚持认定钟东确被通缉,纯属主观臆断。2.即便认定钟东非实际借款人而只是担保人,也不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在借款人涉嫌或者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当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李桂霞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李月兰的上诉请求。1.李月兰经过李桂霞转账的相关款项均属于其向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2.本案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0)京02民终1722号民事裁定书实际上为同一事由;3.李月兰多次诉讼,前后陈述矛盾,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综上,李月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李月兰与钟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41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博,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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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月兰因与被上诉人李桂霞、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月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典型的名为“有担保的代为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通过邻居介绍认识了李桂霞和钟东,于2016年9月28日向李桂霞账户转账55万元,钟东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了承诺函;2016年10月28日,我又向李桂霞账户转账110万元,同日钟东出具承诺书承诺对1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一审中,李桂霞对这两笔收款均认可。一审法院仅依据承诺函的表述便认为是我购买了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钟东仅为担保人。但实际上我从未与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过任何关系,既没有购买合同,也没有转账记录。且钟东因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也只是钟东妹妹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法官自称前往天津调查后无功而返,未查到任何与钟东有关的信息,仍然坚持认定钟东确被通缉,纯属主观臆断。2.即便认定钟东非实际借款人而只是担保人,也不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在借款人涉嫌或者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当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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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霞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李月兰的上诉请求。1.李月兰经过李桂霞转账的相关款项均属于其向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2.本案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0)京02民终1722号民事裁定书实际上为同一事由;3.李月兰多次诉讼,前后陈述矛盾,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钟东未上诉。
原告诉称 李月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桂霞偿还李月兰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钟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李桂霞、钟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钟东向李月兰出具的承诺书中,列明李月兰于2016年9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10份,合计5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20份,合计110万元。钟东承诺如出现公司不返现,除已经返还的现金外,剩余本金由本人负责。该嘉年华加盟项目系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项目之一。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钟燕称,钟东亦因该案被通缉。李桂霞与李月兰之间并无借款协议,李桂霞收到李月兰转账后,将款项转给了“廊坊市钟东家电销售部”及北京荣姜商行法定代表人姜华。故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对李月兰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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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裁定:驳回李月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钟东向李月兰出具的承诺书中,列明李月兰于2016年9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10份,合计5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购买嘉年华加盟计划20份,合计110万元。钟东承诺如出现公司不返现,除已经返还的现金外,剩余本金由本人负责。该嘉年华加盟项目系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项目之一。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李桂霞与李月兰之间并无借款协议,李桂霞收到李月兰转账后,将款项转给了“廊坊市钟东家电销售部”及北京荣姜商行法定代表人姜华。鉴于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移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月兰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李月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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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助 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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