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丰田雷凌豪华版价格)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良荣,*,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曾小林,*,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尹国普,*,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黄良荣与被执行人曾小林、尹国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小林、尹国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尹国普名下的品牌为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的汽车一辆(号牌号码:湘F9××**,未实际控制)。另查实,被执行人尹国普名下有位于临湘市××街××宿舍楼××室××的房屋【权证号:湘***********】一套,考虑到已查封尹国普名下车辆,再查封其房产系超标的查封,故此本院现已

依法对该房产解除查封。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认为曾小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尹国普名下财产已足额查封,同意暂不处置尹国普所有的房产。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曾小林、尹国普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曾小林、尹国普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黄良荣,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黄良荣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19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曾小林所欠本金20万元及利息与尹国普所欠本金5万元,现已执行到位2万元(尹国普偿还了2万元)。案件执行费、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小林、尹国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仁祥

审 判 员 邓曙龙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傲杰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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