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bmw宝马)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五
申请执行人:孟庆,*,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宿庆云,*,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孟庆与宿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宿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借款240万元。因宿庆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先后四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有江铃全顺牌(豫N1××**)、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豫NB××**)、丰田牌(豫ND××**)、途威(豫NV××**)汽车四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路××期××#楼××单元××层××户(不动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号)、商丘市睢阳区宇航路北侧神火大道东侧
城市您好商字16号3号楼2-406(不动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0×**号)房产两处,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未要求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352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未能进行实地调查。
四、2022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3520元,尚余239648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朱连亭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推荐
执行,被执行人,本院,申请,财产,生效,履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