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奔驰哪个系列的车最好)

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东等商品房销售合同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1

【案件字号】(2022)辽14民终1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晓芳郭逸群刘亚伟

【审理法官】袁晓芳郭逸群刘亚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东;孙志敬

【当事人】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东孙志敬

【当事人-个人】吕东孙志敬

【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费福廷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费福廷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费福廷

【代理律所】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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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东

【被告】孙志敬

【本院观点】瑞隆公司与孙志敬签订“塞纳银河小区团购协议书”后,瑞隆公司至今仍未取

得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

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瑞隆公司与孙志敬签订“塞纳银河小区团购协议书”后,瑞隆公司

至今仍未取得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

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因瑞隆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导致合

同无效因此瑞隆公司应当返还孙志敬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一审法院在确认孙志敬与瑞隆

公司签订的“塞纳银河小区团购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由瑞隆公司返还孙志敬购房款

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27000元,同时由吕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

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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