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二手车宝马)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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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健,*,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
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彬,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105号。
诉讼代表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徐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学成,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702-
709。
法定代表人:黄博,高级顾问。
上诉人苏健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能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
司(以下简称中兴天恒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
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
人苏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汪家彬,被上诉人中天能源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窦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兴
天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苏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
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兴天恒公司主体不适格,一审
中两个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在一个案件
中审理。中天能源公司是独立法人,中兴天恒公司只是中天能源
公司的股东。上诉人是基于中天能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而获得无
偿使用中天能源公司配备的涉案车辆,涉案车辆也是由中天能源
公司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合法占有并使用。中兴天恒公司和中
天能源公司在本案中一起起诉上诉人返还涉案车辆,于法无据,
作为诉讼主体也不适格。并且,在之前中兴天恒公司起诉上诉人
返还原物的案件中,一审案号为***********,两审法院已经裁定
其主体不适格,所以,在本案一审中,中兴天恒公司不能作为原
告再次起诉。中兴天恒公司与上诉人关于车辆是物权关系,是基
于车辆所有权的返还原物。而中天能源公司是基于合同关系,其
对车辆是债权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不同,不应于一个案件中审
理。二、上诉人系合理使用涉案车辆,不应向中天能源公司支付
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7日的车辆占用费用。上诉人
因从中天能源公司提前退休,退休工资造成损失,上诉人在退休
后返聘到中天能源公司处工作期间,积极配合中天能源公司各项
工作,担任中天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职务乃至中天能源公司
控股股东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职务,为中天能源公司
作出巨大贡献。中天能源公司为上诉人配备涉案车辆是对上诉人
为公司所作牺牲和贡献的奖励,并承诺无论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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