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17年雪佛兰科鲁兹)

李宇冰、梁森荣、黄浩宇与李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

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2

【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奕赖慧嫦巫钊

【审理法官】陈琪奕赖慧嫦巫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宇冰;黄浩宇;梁森荣;李泽鸿

【当事人】李宇冰黄浩宇梁森荣李泽鸿

【当事人-个人】李宇冰黄浩宇梁森荣李泽鸿

【代理律师/律所】朱忠实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忠实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忠实

【代理律所】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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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宇冰;黄浩宇;梁森荣

【被告】李泽鸿

【本院观点】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李泽鸿已经真实出借了第二笔130万元借款给梁森荣和

黄浩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错误。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

求抗诉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

二: 一、被上诉人李泽鸿是否真实出借了第二笔130万元借款给上诉人梁森荣和黄浩

宇。 李泽鸿起诉的依据是出具于2014年5月21日、借款总金额为480万元的《借

条》,并主张该480万元借款由在2013年4月16日出借的第一笔250万元借款本金和尚欠

利息以及于2014年5月21日现金出借的第二笔130万元所组成。上诉人对于第一笔250万

元(实际交付235万元)借款没有异议,但辩称没有收到第二笔130万元借款。对此争议,

本院评判如下:1.从交付方式上看。按照李泽鸿的讯问笔录,其双方是分别驾车到某桥洞口

下,李泽鸿将装有130万元现金的旅行袋交给梁森荣和黄浩宇,当时双方都没有打开旅行袋

来看,也没有在现场进行清点;之后双方再回到某咖啡店写下涉案借条。如该交付情况属

实,则在上诉人尚欠250万元未还之下,李泽鸿又以现金方式出借,且对于130万巨款,双

方居然不当场进行清点确认,又不即时立下借款凭证,甚至于连装钱的袋子都未打开来看

过。该交付情节不论对于出借方还是收款方,都明显过于草率,令人难以相信。2.从借款的

资金来源上看。李泽鸿在公安讯问和庭审中陈述,其是从广西的公司借了130万现金并从广

西直接回到化州出借该款,在公司取钱及装钱时陈雯雯、李超彬和李冠锋都看见的。但李超

彬、陈雯雯在讯问中均称是在驾车去交付地点时才向李泽鸿问及梁森荣、黄浩宇要借多少

钱,表明该两人并不清楚李泽鸿所说的在广西取钱的事实。且陈雯雯的陈述是李泽鸿是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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