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汽车报价大全app官网下载)
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
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2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
【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当事人】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当事人-个人】曾洁娜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雄
【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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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洁娜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车管所对上诉人所有的粤B×××××号牌小型汽车(以下
简称涉案车辆)作出强制报废处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车管所对上诉人所有的粤B×××××号牌小
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作出强制报废处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
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
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
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
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
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
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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