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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8.22

2019.08.22

城乡规划

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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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

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

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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