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长安福特翼虎多少钱)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价规20081号

深价规[2008]1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

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从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

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

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

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

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

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

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上

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

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

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

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加强对商

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

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

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深圳停车场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辆)

临时停放

托车

2

元/

2

50

1

10

按月停放

5

00

2

20

5

0

2

托车

5

小车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起1

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

费15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

高收费10元

大车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

起2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

高收费30元,二、三类地区每

天最高收费20元

说明:

一、上述标准为基准价钱,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钱。

二、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

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

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

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天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持续停放超过24小时

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份按每小时1元的

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

(单位:元/辆)

类型

标准

高峰时段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第一小时5元,

第一小时后1元/半

小时

元/小时

第一小时4元,

三类地区

第一小时15元,第

一小时后元/半小时

1元/小时

第一小时5元,第二

工作

(8:00—20:00)

非高峰时段

( 20:00—次日8:00)

5元/天

工作

小时起1元/小时

高峰时段

第一小时30元,

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

2元/小时

第一小时10元,

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

高峰时段

第一小时45元,

第一小时后元/半小

3元/小时

第一小时15元,

第二小时起3元/小时

第二小时起元/小

第一小时10元,

第一小时后2元/半小

1元/小时

第一小时8元,第

二小时起1元/小时

10元/天

工作日

(8:00—20:00)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8:00)

工作日

第一小时15元,第一

小时后3元/半小时

2元/小时

第一小时12元,第二

小时起元/小时

15元/

大型车

作日

托车

作日

(8:00—20:00)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8:00)

2元/天

1元/天

1元

/天

说明:

一、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伙建设)

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

资建设(含合伙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运动场馆、

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

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二、上述标准为基准价钱,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钱。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衡宇利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

标准由两边协商肯定。

4、对跨越顶峰时段与非顶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

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

对于非顶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顶峰时段与顶峰时段的,再也不计

算顶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五、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

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

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

收取一次费用。

六、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

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7、“非工作日”包括法定节假日。

表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类型

一类地区

60

120

180

2

二类地区

35

70

105

1

三类地区

25

50

75

1

标准

小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说明:

一、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天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各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天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

标准;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一个计费

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

二、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衡宇利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

标准由两边按不超过上述天天最高收费标准乘以30天的总价协商肯定。

3、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

停车场,应当允许住宅业主及非业主衡宇利用人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收费标

准按表1规定执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的政府指导价规定

执行。

附件2:

深圳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一类地域包括:

1: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

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2:水贝片区: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

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3: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

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4: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

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5: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

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6:福华新村片区: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

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7:福田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

南围合的区域;

8:彩田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

以南围合的区域;

9:车公庙: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

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10: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

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11:南头北片区: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

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域:特区内一类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域。

(三)三类地域:特区外所有地域。

附件3: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钱杠杆减缓城市交通

压力,增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深

圳市停车场计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

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按照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

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

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类

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类

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类货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

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别离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

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别离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修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

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有防晒、

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

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

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和除上述1、2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减缓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

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

单位按照停车场建设本钱和经营管理本钱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钱主管部门审

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

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按照停车场所在区域、停

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本钱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钱主管部门发布的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按照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

和经营管理本钱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钱主管部门申请制

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钱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大体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钱水平、

制定或调整价钱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钱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

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

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

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

车场、临时类停车场和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之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

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

工程等抢修车辆和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四)执行公事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为

次、半小时、小时、天、月。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

放时间持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

起开始计算,持续24小时为一天。“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衡宇利用人停车,应允许其志

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衡宇利用人选

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

地址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钱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

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成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

度,增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记录车牌号、

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

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记录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

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

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钱违法行为的,由价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

准由区价钱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深圳停车场收费,停车场收费

标准,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

充通知》(深价管字[2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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