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特斯拉车多少钱一辆)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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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国华,*,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鑫,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群英,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奇骏,*,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蔡国华与被告何奇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奇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国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为113211.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

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9日,为51055.57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蓝庭花苑小区”2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首付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其中被告于2020年7月18日前归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21年1月18日前归还。《借款协议》还约定,被告承担原告用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同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蓝庭花苑小区”22幢2单元103室房屋的首付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其中被告于2020年7月18日前归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21年1月18日前归还。《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原告用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借款40万元,被告已归还20万元,剩余20万元借款及利息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何奇骏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被告何奇骏欲购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蓝庭花苑小区”房产,因缺少购房首付款,向原告蔡国华借款,双方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由原告蔡国华借给被告何奇骏每份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200000元,共计400000元,用于购买“蓝庭花苑小区”22幢

2单元102、103室房屋的首付款,借款期限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2020年7月18日前归还50%,2021年1月18日前归还50%)。被告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如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向被告计收违约金。被告承担原告用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保全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当天,原告蔡国华通过网上银行转给被告何奇骏40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尚欠原告蔡国华200000元未予归还。

以上事实,由两份借条、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奇骏向原告蔡国华借款40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银行转款明细所证实。被告何奇骏于借款到期后未全额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蔡国华要求被告何奇骏归还尚欠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奇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国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LPR四倍利率据实计算);

二、驳回原告蔡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何奇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书

判记员员 童 童小旭平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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