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ghibli玛莎拉蒂报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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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爱英,*,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韩震,*,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李爱英与被告韩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英、被告韩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39013.5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LPR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被告因购买宝马X6小轿车,分多次向原告共计借款939013.52元,被告承诺在2020年12月全部归还。2020年1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部分借款,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韩震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是真实的,对此无异议。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以购买宝马X6轿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向被告车贷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汇入被告车贷还款账户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先后向被告支付借款939013.52元,被告应在2021年1月之前将全部借款归还原告,若逾期,被告应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但截止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震返还原告李爱英借款939013.5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LPR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90.14元,减半收取6595.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95.07元,由被告韩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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