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奔驰g63最新价格)
高博、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3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2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余高伟涛金宁
【审理法官】张余高伟涛金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博;张淼
【当事人】高博张淼
【当事人-个人】高博张淼
【代理律师/律所】赵思宇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思宇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思宇
【代理律所】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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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高博
【被告】张淼
【本院观点】本案高博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淼,诉请张淼偿还借款及利息,并
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实,张淼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大庆市公安局龙
岗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受案回执,受理了张淼的报案。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案涉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和奥迪轿车已被张淼取回,大庆市公安
局龙岗分局于2019年5月2日对张淼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控告的诈骗案经审查认为没
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高博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淼,诉请张淼偿还借款
及利息,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实,张淼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大庆
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受案回执,受理了张淼的报案。现大庆市公安局
龙岗分局经审查认为张淼提出控告的诈骗罪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出现新证据,公安
机关对本案涉嫌犯罪的控告已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应予
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7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40: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5月9日,被告张淼在原告提供的质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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