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汽车大众系列)
吴嘉明与梁金贤、余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21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丽任喜跃黄春歌
【审理法官】张秀丽任喜跃黄春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嘉明;梁金贤;余伟财
【当事人】吴嘉明梁金贤余伟财
【当事人-个人】吴嘉明梁金贤余伟财
【代理律师/律所】麦耀星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麦耀星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麦耀星
【代理律所】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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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梁金贤;余伟财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
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法院到吴嘉明户籍所在
地肇庆市端州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送达应诉材料、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并在该房
屋门口粘贴相应通知等,还采取了公告送达。吴嘉明在2020年7月27日书写《广东省肇庆
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邮寄送达地址是肇庆市端州区某某某某
某某某某某某。吴嘉明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陈述上述地址确认书是其提出上诉时书写,该地
址是其身份证地址,可接收相关诉讼文书。 吴嘉明在二审法定调查期间确认梁金贤在一
审提交的《借据》《收条》均为其本人真实签名,并陈述仅收到梁金贤出借的90000元,借
款后其没有还款,尚欠梁金贤90000元。 吴嘉明、梁金贤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确认:
吴嘉明、梁靖曾向梁金贤借款100000元,该借款已于2018年4月10日还清,梁金贤于当日
出具了收据。该收据载明“收到梁靖人民币11万还款……吴嘉明与本人于2017年9月7日
签订的借款本金为11万元的借据为吴嘉明个人借款,与其配偶梁靖无关\"。梁金贤在二审提
交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在归还100000元借款后,由于梁金贤尚未归还小车,梁靖起诉要求梁
金贤归还粤H某某某某某小车并支付替代性交通费用,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德庆县人
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
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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