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中国一汽森雅)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公安行政管理:道
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桂07行终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宁盛韦乐熙黄应锐
【审理法官】宁盛韦乐熙黄应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
【当事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
【当事人-个人】孙安超
【当事人-公司】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被告】孙安超
【本院观点】一、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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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原始证据反证调取证据客观性合法性新
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问题。《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具有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
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
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
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
中,上诉人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来对被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在其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已明确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被上诉人享有
行政复议、起诉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以及在案证
据,上诉人陈述其已口头告知被上诉人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上诉人亦自认其
在处罚现场向上诉人的执勤民警陈述:其为外地人第一次来钦州港不熟悉道路跟着导航走的
不是故意的;现在驾驶证已被记9分再记3分就满12分了。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已以口头
和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孙安超的陈述和申辩,其据
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当场对被上诉人作出处
罚时履行了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在程序上违法为由
而撤销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钦州港区滨海公路于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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