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外媒:南航取消复飞波音737 max)

高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公安行政管

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3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玉清崔占齐马中州

【审理法官】谢玉清崔占齐马中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高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

【当事人-个人】高杰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律师/律所】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赵露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赵露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健赵露

【代理律所】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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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杰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

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上诉人高

杰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经检测,上诉人高杰酒精含量为79mg/100ml,接近

醉酒的标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交警郑少大队所作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

当。郑州交警支队对高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

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14:07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5月22日7时33分,高杰驾驶豫A

×××某某号小型汽车行驶到郑卢高速2公里10米处时,被交警郑少大队执勤民警江畔、陈

志忠拦查。民警使用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高杰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仪显示结果酒精含量为

79mg/100ml。高杰在测试单中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随后,民警依法对高杰当场制作询

问笔录,高杰对酒后驾驶机动车予以认可,且当场写出自述材料。后经查询高杰身份及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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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杰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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