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大众途锐最新价格及图片)
贾德胜,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
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皖10行终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
【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德胜;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当事人】贾德胜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当事人-个人】贾德胜
【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德胜
【被告】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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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定案证据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刑初17号生效判决“经审理
查明”部分载明:2018年4月11日20时20分,被告人贾德胜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J
×××××的小型轿车从黄口桥南段行驶至中易路滨江路口至前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
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贾德胜呼气中乙醇含
量为107mg/100mL。…… 在案证据虽能认定贾德胜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
能认定贾德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黄公(交)行罚
决字〔2020〕341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本案中,关于贾德胜的行为是否构成饮酒后驾驶机
动车的违法行为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有酒后驾
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
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
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
中,交警一大队提交的执法记录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及贾德胜提交的(2019)皖
1002刑初17号生效刑事判决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2018年4月11日20时20分,贾德
胜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屯溪区中易路滨江路口至前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
精含量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07mg/100mL,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事实。由此,
交警一大队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贾德胜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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