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8万以内新车)

吴光年、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公安行政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

【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光年;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吴光年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

【当事人-个人】吴光年

【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吴光年

【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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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

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

项之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

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

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包河大队提供的电子违法图片、禁令标志

图片、处罚决定书等可以证明吴光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禁停标志的违法事实,适用简易程序

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交警支队依法履行了复议职责,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1:26: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24日13时22分,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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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光年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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