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汽车贴膜图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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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伟伟,*,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朴,*,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董伟伟与被告冯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伟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子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二手车生意,2020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以9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探界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当年6月20日还款40000元,于7月20日还款50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车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董伟伟经营二手车生意,2020年5月,被告冯朴从原告董伟伟买了一辆雪佛兰探界者,价款90000元。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被告冯朴于2020年5月19日向原告董伟伟出具了欠条,承诺于当年6月20日还款40000元,于7月20日还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冯朴欠原告董伟伟车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冯朴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并未在欠条中约定利息,因此本案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冯朴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朴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董伟伟车款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冯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庆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福琳
书 记 员 康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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