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思域两厢版怎么样)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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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利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任伟,*性,1980年06月08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苏英英,*性,1979年11月09日出生,住府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利平与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钢材款12856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1472.5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任伟名下有丰田牌兰德酷路泽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封,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任伟名下有位于任伟房屋,本案已轮候查封。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的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5.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在府谷县府谷镇红花村任家焉有分红款、征地款等,本院已经扣留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任伟、苏英英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贺利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利平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利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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