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福特麦柯斯改装)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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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经营场所:
广东省兴宁市兴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江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远,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文山,*,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
东省兴宁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
兴宁支行)与被告王文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农行兴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
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兴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
原告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4427***********);2.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分期本金
81471元,利息8809.83元,违约金889.85元,手续费1563.09
元,合计92733.77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22年4月10日,以
后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
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提供抵押的思域牌汽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M1××**)享有优
先受偿权;4.本案律师代理费用23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
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9年12月18日向原告
申请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经过审查,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
告签订一份《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
定分期本金金额为104000元,分期资金用于购买思域牌汽车,分
期期数为60期,同时约定以购买的汽车作为分期借款的抵押担
保,并于2020年1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约定期限内,
被告出现了多次逾期,至2022年4月10日尚欠原告分期本金
81471元、利息8809.83元、违约金889.85元、手续费1563.09
元,合计92733.77元。被告未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
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根据该合同第10.2以及10.3的规
定,被告多次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原
告有权终止其分期计划和依法收回到期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未
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
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文山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
佐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8日,被告王文
山向原告农行兴宁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
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为6228********),用于购买一辆
思域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M1××**),分期期数为
60期,分期额度为104000元。为担保信用卡分期款项及其他一切
相关费用能够得到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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