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马自达在售车型)
李震洲、于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59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隋广洲高明伟胥涛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震洲;于敏
【当事人】李震洲于敏
【当事人-个人】李震洲于敏
【代理律师/律所】何振宁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杨晟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邢鹏辽宁聿海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振宁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杨晟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邢鹏辽宁聿海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何振宁杨晟邢鹏
【代理律所】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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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敏
【本院观点】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
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
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
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
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可以归纳为两
点,一是案涉300万元借款是否可以认定已足额交付;二是案外人买受蓝色悍马车辆的款额
100万元究竟交付给了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 关于300万元借款是否已足额交付。结合本
案事实来看,2014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借款现
金,以及2015年10月27日《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200万元中转账支付的100万元,两笔
款项合计200万元已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证据链条完整,可以认定属实。争议焦点在于
2015年10月27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200万元中现金支付100万元是否已经实际交
付。由于双方已经确认的2014年7月24日的100万借款系2014年6月5日,被上诉人弟弟
于明从民生银行取款,7月24日才交付给上诉人。考虑双方这一交付习惯,2015年9月17
日,于明从平安银行取款100万元,2015年10月27日交付给上诉人符合双方交付习惯,具
有合理性。再结合证人王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该笔100万款项已经完成实际交付。上诉人虽
然主张王某的证人证言在一审庭审中没有经过其本人质证,然而其上诉意见多是究于证人叙
述事件的次要细节以及主观推断,不能从根本上对证言的真伪进行有效的合理性反驳。且自
起诉之日直到二审辩论终结,上诉人也始终未提交有效的反证。故从优势证据角度,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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