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交通标志标牌大全)
孙林花、金航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3
【案件字号】(2022)浙06民终9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航晖;孙林花;孙青
【当事人】金航晖孙林花孙青
【当事人-个人】金航晖孙林花孙青
【代理律师/律所】张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孙孟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孙孟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锐孙孟强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航晖
【被告】孙林花;孙青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二是如果款项系借
款,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息数额是否准确,主要涉及两笔款项,分别是2020年9月8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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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及100万元利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前后文内容,孙林花应是对女婿金航晖极
度失望的情况下发出前述内容,故不能作缩限理解,孙林花所表达的真实意思仅是向金航晖
收取100万元利息并不多,并非该100万元利息指向系全部借款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书证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二是如
果款项系借款,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息数额是否准确,主要涉及两笔款项,分别是2020年
9月8日的100万元以及100万元利息。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证明借贷合意不仅有借据、收据等书
证,尚有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手机短
信、录音录像等。本案中,案涉款项未有书面借款凭证,但依据孙林花与金航晖之间的微信
聊天记录,针对孙林花的催讨行为,金航晖未否认借款事实,多次承诺还款,表示不会赖
账,请求孙林花给予一定的时间分期偿还。故金航晖承诺还款之行为,可视为其认可案涉款
项性质为借款,至于各笔款项性质以及金航晖、孙青各自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已做详细分
析,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关于2020年9月8日的100万元,金航晖
上诉主张系改口费。根据2021年10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林花的语音中确曾提及“还
有一次改口费100万”,但后续的聊天记录中,金航晖陈述“尽快给上吧”“640和大牛的
200车子卖掉能给”“那就还有250W”“我去凑凑吧”等。结合转账记录,250万系2021年
9月8日100万、2020年9月11日80万和2020年10月22日70万合计形成,故即便孙林
花在交付100万元时系改口费,现金航晖表示愿意还款,仍应按约履行。且按照民间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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