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福田图雅诺6座加长版)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八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帅,*,1985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张龙,*,198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李婷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威家园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帅,张龙,李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31409.67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71.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2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2年06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张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28.16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婷婷银行存款人民币2177.1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查到被执行人李婷婷名下思域牌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提请扣押,但未实际控制,暂时不能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06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2年06月17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本院又进行6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案标的款31409.67元、执行费371.15元,共计31780.8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除外)。已执行到位2505.29元,未执行到位29275.53元。

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约谈,告知本院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帅,张龙,李婷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秀卿

审判员 苑喜盈

审判员 汤昭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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