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高尔夫车价格一览表)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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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培金,*,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朱成飞,*,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申请执行人孙培金与被执行人朱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成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培金货款11138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113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朱成飞承担。

因被执行人朱成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培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成飞到庭接受询问,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2年5月9日、7月30日、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朱成飞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网络支付账户及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朱成飞有思域牌汽车(车牌号苏H×××**)一辆,该车现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10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三、2022年8月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朱成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7月12日,委托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朱成飞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15152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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