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发(作者:宝马9系报价)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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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勋,*,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

被告:王鹏,*,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申俏(系王鹏之妻),*,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蒋勋与被告王鹏、申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鹏、申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返还提车押金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鹏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9日前后,原告家里想买车,因为被告王鹏有认识卖车的朋友,可以作为中间人帮忙把关,所以就由被告王鹏代为收取了原告的提车押金8,000元。被告王鹏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微信发送了一份收据:“今收到2021款240TURBOCVT两驱舒适版自动挡,厂家指导价17.98万,提车押金捌仟元整(8,000元),从8月10日起15天交车,特殊情况除外。”2021年8月23日被告王鹏又代为收取了车辆GPS等费用共计1,800元。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王鹏询问什么时候提车,被告王鹏就一直推说车辆还没有到,一直拖到2021年10月份,原告已经对提车失去耐心,要求被告王鹏返还所有押金共计

9,800元,被告王鹏依然用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21年10月26日原告找到被告王鹏、申俏租住的房屋,被告申俏给付了1,000元,并承诺2021年11月份给付4,400元,剩余款项2021年12月份结清。之后二被告又故技重施,一直拖延到2022年1月10日被告王鹏才给付4,000元,剩余的4,800元承诺等工钱结完账就给付。但2022年春节后,被告王鹏、申俏就失去联络,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提车押金4,8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王鹏、申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蒋勋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王鹏身份信息复印件,被告王鹏与申俏结婚信息复印件,拟证明王鹏的身份信息及王鹏与申俏是夫妻关系;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原告向王鹏代购车辆的相关事宜;

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张,拟证明原告向王鹏微信转账9,800元;

5、微信截图收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王鹏在微信聊天中出具了原告预定2021款240TURBOCVT两驱舒适版自动挡,厂家指导价17.98万,提车押金捌仟元整的收据给原告。

被告王鹏、申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蒋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2、3、4符合证

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蒋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王鹏、申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王鹏与被告申俏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9日,原告蒋勋委托被告王鹏购买东风本田CRV自动挡标配小型轿车一辆,并向被告王鹏支付提车押金8,000元。2021年8月23日,原告蒋勋又向被告王鹏支付了车辆GPS费用1,800元。事后,被告王鹏未为原告蒋勋代购东风本田CRV自动挡标配小型轿车,于是,原告蒋勋要求被告王鹏退还9,800元。2021年10月26日,被告申俏通过微信向原告蒋勋退还1,000元后,被告申俏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还差8,800元没有退还给原告蒋勋。2022年1月10日,被告王鹏通过微信向原告蒋勋退还4,000元后,被告王鹏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还差4,800元没有退还给原告蒋勋。经原告蒋勋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蒋勋委托被告王鹏购买东风本田CRV自动挡标配小型轿车,并向被告王鹏支付提车押金和GPS费用共计9,800元,事后,被告王鹏未为原告蒋勋代购车辆,原告蒋勋要求被告王鹏退还提车押金和GPS费用9,800元,被告王鹏也表示同意退还,原、被告双方就退还该笔款项形成退还合意,应当按约定履行,被告王鹏已向原告蒋勋退还5,000元,下余4,800元理应退还给原告蒋勋,故原告蒋勋要求被告王鹏返还提车押金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蒋勋要求被告申俏返还提车押金4,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

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王鹏与被告申俏系夫妻,原告蒋勋要求被告申俏退还提车押金和GPS费用9,800元时,被告申俏亦向原告蒋勋退还了1,000元,并表示还差8,800元没有退还给原告蒋勋,被告申俏的行为已表示对被告王鹏所欠原告蒋勋的债务进行事后追认,属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申俏对该笔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鹏、申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鹏、申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勋返还提车押金4,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鹏、申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德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玉保

书 记 员 周永立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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