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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泽成与范锦垣、范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3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陆泽成;范锦垣;范志华
【当事人】陆泽成范锦垣范志华
【当事人-个人】陆泽成范锦垣范志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陆泽成;范志华
【被告】范锦垣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诉
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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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
围绕陆泽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陆泽成与范锦垣之间是否存在
民间借贷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本案中,范锦垣提交案涉两份《借条》以证明其
与陆泽成之间存在案涉借贷关系。经审查,案涉两份《借条》能够反映范锦垣与陆泽成之间
的借款合意,但陆泽成上诉认为范锦垣并未向陆泽成交付《借条》项下的借款。对此,案涉
两份《借条》均载明陆泽成借款用于购买汽车,而陆泽成一审时已确认案涉汽车购买之时其
与范锦垣的女儿即范志华存在同居关系,且陆泽成曾使用案涉汽车上下班,在陆泽成所在工
厂倒闭后于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亦使用案涉汽车跑滴滴,再结合范锦垣、范志华
的陈述可知,案涉借款虽非直接交付予陆泽成,但范锦垣实际已以支付案涉汽车对价的方式
向陆泽成交付了案涉借款。至于陆泽成提出借款所购的车辆登记在范志华名下而没有登记在
陆泽成名下的问题,属于陆泽成如何使用借款本金的问题,并不影响范锦垣已向陆泽成交付
案涉借款的事实。而且,陆泽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先后两次签订了案涉两
份《借条》,而案涉两份《借条》实际指向同一笔借款但金额有所变化,由此也可以印证陆
泽成首次签订的《借条》项下的借款已实际交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陆泽成与范锦垣存在
民间借贷关系并结合案涉两份《借条》的内容确定陆泽成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陆泽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上诉人陆泽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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