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4日发(作者: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连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23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树立李耀举华政通

【审理法官】孙树立李耀举华政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连

【当事人】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连

【当事人-个人】李雪连

【当事人-公司】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李雪连

【本院观点】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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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宝来小镇主张其已通过张贴告知书及电话形式履行通知义务,不符合该法规规定的通知形式,且其不能证明该通知已到达李雪连,因此,宝来小镇应当支付李雪连二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宝来小镇未依法为李雪连缴纳社会保险,李雪连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宝来小镇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关于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资是否包括补贴、津贴的问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组成包括津贴和补贴。因此,计算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当包括津贴和补贴。 综上所述,上诉人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1:39:46

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连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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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辽13民终23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柏宏金融大厦12楼1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小镇)因与被上诉人李雪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来小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伟、刘燕,被上诉人李雪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宝来小镇上诉请求: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入职后上诉人多次主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意不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因不适应上诉人关于工作时间的调整申请离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上诉人本人的过错,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其离职系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故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且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不应包括补贴、津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雪连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宝来小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付其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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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经济补偿,不予为其补交社会保险;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3日被告李雪连入职原告宝来小镇旗下的项目金山小镇售楼处工作,填写了实习员工表,职务为销售顾问。同日,被告李雪连在《新员工实习制度细则》上签字。新员工实习制度细则中载明“1、新员工必须接受公司为期5天的新员工培训,培训免费同时没有工资,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公司实习。2新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前五天为上岗培训期,试用期工资按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正常工资内包括五险),劳动合同条款以劳动法相关条款为依据。2、工作时间需提前5分钟上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在工作期内频繁违纪,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并作扣除相应工资处理。3、工作交接时,必须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交接。还要清点好资料、物品等。4、离职时必须提前1个月向人事部递交离职申请,做好离职交接工作,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如果未向人事部提前递交离职申请者,按取消工资处理”。工作期间,根据金山小镇项目的需求和职业的特征,被告在金山小镇售楼处、朝阳兴隆大家庭、朝阳万达广场三处轮流办公,由原告销售经理杜华伟对被告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内容进行管理,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地点的不同进行调整。2020年10月30日金山小镇李总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内容为根据冬季销售部现状和公司发展需要,销售部分为两组,每组工作时间为一个月,两组轮流换岗,换岗休息期间无工资。被告参加会议后,对公司提出的工作时间调整无法接受,2020年11月7日提出辞职。被告工作期间工资构成为底薪+职务工资+交通补助+餐补+满勤+加班费等,原告已经在被告工作期间每月支付了被告日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告工资为2020年1月3,165元、2020年2月4,004元、2020年3月5,745元、2020年4月5,570元、2020年5月5,722.65元、2020年6月5,630.5元、2020年7月5,489.85元、2020年8月5,567.45元、2020年9月5,615.95元、2020年10月5,751.75元。自被告2020年1月3日在原告处入职起直到被告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6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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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人因二倍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争议向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月12日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二倍工资总计肆万玖仟零玖拾柒元一角伍分(?49,097.15)。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总计伍仟贰佰贰拾陆元贰角贰分(?5,226.22)。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机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宝来小镇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1月2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否应该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以及金额的多少;二、原告是否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金额的多少;三、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仲裁机构调整的范围以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拒签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告知书、关于职工李雪连拒签劳动合同告知书以及在公告栏张贴告知书的照片,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都归原告分配,且工作地点并不固定,原告均能够及时通知被告,原告完全可以有其他方式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得被告拒签的证据,而没有必要直接在公告栏告知;此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权利,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既没有被告拒签的直接证据,也没有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故应该支付被告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原告应该支付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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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具体金额为4,004+5,745+5,570+5,722.65+5,630.5+5,489.85+5,567.45+5,615.95+5,751.75=49,097.1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该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被告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5,226.2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告仲裁申请书请求补交在职期间社会保险,仲裁裁决第三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机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因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故原告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朝县劳人仲字[2020]第238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予以认可;对被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朝县劳人仲字[2020]第238号仲裁裁决第三项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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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雪连二倍工资49,097.15元;二、原告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雪连经济补偿金5,226.22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宝来小镇主张其已通过张贴告知书及电话形式履行通知义务,不符合该法规规定的通知形式,且其不能证明该通知已到达李雪连,因此,宝来小镇应当支付李雪连二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宝来小镇未依法为李雪连缴纳社会保险,李雪连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宝来小镇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关于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资是否包括补贴、津贴的问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组成包括津贴和补贴。因此,计算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当包括津贴和补贴。

综上所述,上诉人朝阳县宝来小镇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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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李耀举

审判员 华政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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