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便宜省油的家用车排行榜)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佛山市三水君威饲料厂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三

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珊,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桂城,*,1990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

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苏末,*,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

市港北区。

原告佛山市三水君威饲料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威公司)

与被告陆桂城、苏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君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桂

城、苏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132400元及违约金6488元(违约金从2022年2月1日起按

欠款总额132400元的日万分之七计算,直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

违约金暂从2022年2月2日计至2022年4月12日为6488

元)。上述合计13888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饲料购

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由被告销售原告的饲料产品;合同第

十一条约定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合

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如双方终止合作,乙方(被告)须在终止

合作30天内还清甲方(原告)欠款,若乙方(被告)违约拖欠货

款,须按欠款额向甲方(原告)支付每天万分之七的违约滞纳

金,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采取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措施追收

欠款。

《饲料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诉讼的,由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饲料,两被告也支付了部

分货款。截至2021年12月底,双方确认对账,被告一签名确认

欠原告的货款1624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

132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

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陆桂城、苏末没有作答辩。

原告君威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两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

讼主体资格。

2.饲料购销合同,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7月1日签订

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如双方终止合作,乙方

(被告)须在终止合作30天内还清甲方(原告)欠款,若乙方

(被告)违约拖欠货款,须按欠款额向甲方(原告)支付每天万

分之七的违约滞纳金,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采取包括法律途径在

内的一切措施追收欠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纠纷,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诉讼的,由甲方(原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

到2021年12月31日止。

3.佛山市三水君威饲料厂有限公司客户明细对账单,证明截

至2021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确认对账,被告陆桂城签名确

认欠原告货款162400元。

被告陆桂城、苏末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

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

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

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君威公司向被告陆桂城、苏末交付

了货物,被告陆桂城、苏末依法应及时向原告君威公司支付相应

金额的货款,现原告君威公司诉请判令被告陆桂城、苏末向其支

付货款132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

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

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

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

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

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君威

公司与被告陆桂城、苏末虽然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

算,但该标准明显过高,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

酌定被告陆桂城、苏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被告陆桂城、苏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桂城、苏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

三水君威饲料厂有限公司清偿尚欠货款132400元,并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9元(原告佛山市三水君威饲料厂

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陆桂城、苏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幸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凤华

书 记 员 梁浩然

更多推荐

原告,被告,本院,约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