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作者:现代雅科仕老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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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珊曼,*,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京,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

山卫镇钱鑫路301号306-F室。

法定代表人:林明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璐,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珊曼与被告上海岚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

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陈珊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京、被告岚诺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珊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

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的

行为,并销毁库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以下币种相同)5万元(包含原告所支出的调查费用2,000

元、公证费1,200元、车旅费500元、律师费8,000元等合理

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汽车钥匙套

(CS097)”的专利权人,经调查,被告在天猫购物平台上开设的

店铺内销售的“汽车钥匙套”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设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

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岚诺公司辩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含量并不高,

汽车钥匙套主要是为了安装对应厂家的汽车钥匙,所有的设计元

素均是严格依照汽车钥匙的外形特征进行设计的。在2018年雷克

萨斯汽车产品上市后,被告立即根据该汽车钥匙的外形特征进行

了自我设计,并且大量的同行也在同时期设计同样的非常类似的

一些产品并进行销售。因此,被告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不应当被授

予专利权,并且被告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模仿原告的外观设计专

利进行的设计,而是属于现有设计,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

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

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

书及文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等以及被告持本院

调查令调取的交易快照,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

本院认为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故对该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其参加部分展会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专

利产品设计新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原告为打造品牌投入大量

财力物力。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

认,且与本案无关,该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公司参加过该些展

会,但展会照片中不能看出与本案所涉专利有任何关系,更不能

证明原告所谓的知名度。本院对该些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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