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一汽奔腾价格及图片)

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国丰潘雪梅李萌

【审理法官】谢国丰潘雪梅李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邵昌勇

【当事人-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枫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枫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林枫黄卫东

【代理律所】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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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哈飞汽车公司与邵昌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哈飞汽车是

否应支付邵昌勇双倍工资等项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哈飞汽车公司与邵昌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哈飞汽车是否应支付邵昌勇双倍工资等项赔偿金。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付举证责任”。本案

哈飞汽车公司已于2014年开始停产并进入破产程序,需对全部职工进行重新安置,原有的劳

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岗位也因此不复存在,属于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形。哈飞汽车公司向邵昌勇提供了相关的岗位供其选择,但邵昌勇拒绝重新签

订合同,哈飞汽车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与邵昌勇解除劳动合同,其提前三十日以登报形

式刊登了解除通知,并向邵昌勇支付了补偿金。以上情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哈飞汽车公司完成了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且邵昌勇

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规合同的情形。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昌勇关于哈飞汽车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等多项主张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邵昌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邵昌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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