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上汽大众宝来)
王松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30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0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汉一
【审理法官】李汉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松峰;胡劲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王松峰胡劲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松峰胡劲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富宇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王聪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阎国强北京宸硕律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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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王富宇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王聪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阎国强北京宸硕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富宇王聪阎国强
【代理律所】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松峰
【被告】胡劲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王松峰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一审查明的事实等,涉案交通事故9月16
日发生,王松峰2020年10月3日出院,出院时医嘱继续休息两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
以确认。另查明,2020年10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记载“出院后继续
休息2周,不适随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王松峰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一审查明的事实等,涉案交通
事故9月16日发生,王松峰2020年10月3日出院,出院时医嘱继续休息两周。因王松峰经
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该病症对其运营网约车安全具有一定影响,王松峰主张误工期为31天,
未超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至出院后两周的时间。一审法院将误工期酌定为15天,未考虑诊
断证明,本院将误工期调整为30天。关于误工费标准,因王松峰提交的银行流水每月数额差
距较大,一审法院根据王松峰的工作性质,酌定误工费标准为每月10000元,未明显超出合
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王松峰30天的误工费为10000元。关于护理费,王松峰未提交证据
证明其出院后护理实际发生,其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无责方机动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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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本院,证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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