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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二手丰田花冠13款多少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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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

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陈玉凤,*19738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胜公司)

与被告陈玉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

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721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92日使用互

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杨燕在线参加诉讼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

裁定予以准许。被告陈玉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

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玉凤赔偿开胜公司经济损

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

800元、调查取证、差旅费等200元)。事实和理由:开胜公司于

2003221日获准注册第2000758号“双灯”商标。20115

27日、20131231日,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

标、江苏省著名商标。陈玉凤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清玉居

阁”中销售标有“双灯”标识的精品400高级平板卫生纸。经鉴

别,该卫生纸并非开胜公司生产销售。陈玉凤的行为侵犯了开胜

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玉凤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32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000758号“”商

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等,2004720日,注册

人名义变更为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开胜公司曾用名),经续

展,注册有限期至2023220日。

2011527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1231日,“”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

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陈玉凤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清玉居阁”的店

铺。2020821日,开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店铺内购买一款

名称为“双灯平板卫生家用批发整箱厕纸高级400草纸包邮”的

商品,实付34.50元。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正面、背面及两侧

均使用了“”标识。因被控侵权商品的日期打码方式、生产商标

注名称均与正品不同,开胜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

开胜公司为本次维权支出公证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控侵权商品于20211217日被禁售。截止至禁售,被

控侵权商品销量为3件,销售额为103.50元。

本院认为,开胜公司系涉案商标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故

开胜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

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

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

一、被告陈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胜达集

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玉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

权法院。

附:本文中“”部分为商标图案,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显示。

审判员 俞海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世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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