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路虎五座suv车型及价格与图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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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苗艳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江,*,汉族。
被执行人薛鹏飞,*,汉族。
申请执行人苗艳平与被执行人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薛鹏飞向申请执行人苗艳平偿还借款人民币7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保全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薛鹏飞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鹏飞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
3、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薛鹏飞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有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薛鹏飞名下所有的骊威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因车辆已旧,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查封或处置。
5、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薛鹏飞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薛鹏飞无土地及房产登记。 6、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薛鹏飞住房公积金存款12000元,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7、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薛鹏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薛鹏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苗艳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盛志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童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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