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日产玛驰2020款报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968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1960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196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196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968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964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黎宪,*,1970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蔡某某,*,1980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1972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横山涡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C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1954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廖某某,*,1979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9号桑达科技工业大厦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18XD。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黎宪与被执行人蔡某某、陈某某、佛山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廖某某、深圳市某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追缴案件受理费3134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3381××××6763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99390.45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二、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6228××××8973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9789.14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三、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6217××××4142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7681.63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四、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00××××7349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423.09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五、已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6217××××5557账户(截至2021年12月2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02.48元),期限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六、已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53673745408CNY0账户(截至2021年12月2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8.87元),期限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七、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7917××××3042账户(截至2021年12月2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02.16元),期限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八、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6227××××0632账户(截至2021年12月2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13元),期限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九、已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持有的深圳市某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3%的股权,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十、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持有的深圳市深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十一、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十二、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持有的证券账户×××35(证券代码:600771;证券简称:广誉远)840股,期限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十三、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持有的证券账户0113********(证券代码:002294;证券简称:信立泰)4147股,期限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十四、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持有的证券账户0113********(证券代码:001696;证券简称:宗申动力)200股,期限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十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牛墟支行的6228××××7874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494.53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十六、已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城西支行的6228××××2411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5914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十七、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6217××××3742账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9855.78元),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十八、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东堤一路6号广场名苑1栋4号梯302号房房产【产权证号:粤***********楼(不动产权证书号:济南2***********)房产,期限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该房产为与案外人肖丽共同共有,暂无法处置)。二十、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丰田牌(车牌号码为粤EM××**)车辆,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二十一、已查封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骊威牌(车牌号码为鲁JU××**)车辆,期限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二十二、已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五十铃牌(车牌号码为粤E5××**)车辆,期限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二十三、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45493.71元,优先扣缴受理费31345元和执行费3012元,剩余执行款211136.71元划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益清
执行员 丘木兰
执行员 任 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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